关于开展2020年天津市高等学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2021-12-11 15:35 分享到:
天津市各普通高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高职院校、成人高校 人事处:
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 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高校实际情况,现将开展 2020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和人员范围
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前补充到我市普通高校、高职院 校、成人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等院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 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得与其现教学岗位相 一致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岗教师,由任教学校统一组织,向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或依法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普通高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由学校兼聘副 教授、教授职称,且近3年内连续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临床教学 工作的医生,经所在医院和学校审核同意,也可申请认定高等学 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为中国公民,其中港澳台居民申请高等学 校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 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一) 师德表现
申请人应当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 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 学历
申请人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 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 教育教学能力
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 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 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 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① 申请人可参加由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 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 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及考核,并取得《教 育理论合格证书》。
②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 培示范项目的通知》(教师厅函〔2016〕10号)精神,《高等学 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与各省(区、市)高 校新入职教师培训证书效力相同,可作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的依据。持有《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不再参加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 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高校实际情况,现将开展 2020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和人员范围
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前补充到我市普通高校、高职院 校、成人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等院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 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得与其现教学岗位相 一致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岗教师,由任教学校统一组织,向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或依法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普通高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由学校兼聘副 教授、教授职称,且近3年内连续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临床教学 工作的医生,经所在医院和学校审核同意,也可申请认定高等学 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为中国公民,其中港澳台居民申请高等学 校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 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一) 师德表现
申请人应当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 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 学历
申请人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 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 教育教学能力
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 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 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 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① 申请人可参加由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 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 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及考核,并取得《教 育理论合格证书》。
②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 培示范项目的通知》(教师厅函〔2016〕10号)精神,《高等学 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与各省(区、市)高 校新入职教师培训证书效力相同,可作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的依据。持有《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不再参加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3. 申请人应持有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 级证书》。因疫情影响,对于尚未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水 平测试成绩的申请人,请各校准确统计申请人信息,采用承诺制 的方式先行办理认定手续,以2020年12月31日为最后期限, 如到期仍未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则教师资 格证书作废。
4. 学校应通过年度教学考核的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教学能力 的考核要求。
(四)教学经历
申请人应在近3年内,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以大学专科及以 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教学工作,且工作量累计不少于一个学 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课教学 工作,并经教学考核合格。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从事临床教学工 作的医生,应由学校兼聘副教授、教授职称,且近3年内连续从 事学校教学计划内的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临 床教学工作,并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认定机构及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有 关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依法接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 天津市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为我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法定 认定机构。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在岗教师的高等学 校教师资格;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岗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 格,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认定。
(二) 认定程序
1. 申请人在提出认定申请前须取得天津市高校师资培训中 心颁发的《教育理论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 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 试等级证书》,完成接受任教学校年度教学考核等工作。
2. 本人提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按 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 会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 请人须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完成网上 申请,并按照确认点要求提交必要的纸质申请材料。
3.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或依法接受委 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再经天津市教 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专家审 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后,提出专家审查 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字盖章。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 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 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的认 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按要求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在 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认定本校在岗教师的教师资格 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三)须提交的认定材料
1. 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内地(大陆)申请人不需提交无犯 罪记录证明,由政府部门进行核查。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 格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申请人可通过所在 学校联系认定机构,协助提供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各校就掌握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情况出具说明。
2. 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军队 院校学历证书以及外省成人高校学历证书,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 认证材料)o
3.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 学位人员可免)复印件。
4. 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高校教师《教育理论 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 复印件(2020年参加岗前培训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由所在学 校通过高师培训中心网上信息审核)。
5. 由本人填写,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天津市认定高 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承诺部分需申请人签字、教学情 况一栏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6. 近期正面免冠1寸白底彩色照片1张(用于制证,须与网 上申请时上传照片一致。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普通高校由 本校留存,待制证时使用)。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相关精神,以上
4. 学校应通过年度教学考核的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教学能力 的考核要求。
(四)教学经历
申请人应在近3年内,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以大学专科及以 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教学工作,且工作量累计不少于一个学 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课教学 工作,并经教学考核合格。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从事临床教学工 作的医生,应由学校兼聘副教授、教授职称,且近3年内连续从 事学校教学计划内的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临 床教学工作,并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认定机构及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有 关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依法接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 天津市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为我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法定 认定机构。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在岗教师的高等学 校教师资格;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岗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 格,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认定。
(二) 认定程序
1. 申请人在提出认定申请前须取得天津市高校师资培训中 心颁发的《教育理论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 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 试等级证书》,完成接受任教学校年度教学考核等工作。
2. 本人提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按 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 会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 请人须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完成网上 申请,并按照确认点要求提交必要的纸质申请材料。
3.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或依法接受委 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再经天津市教 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专家审 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后,提出专家审查 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字盖章。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 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 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的认 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按要求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在 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认定本校在岗教师的教师资格 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三)须提交的认定材料
1. 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内地(大陆)申请人不需提交无犯 罪记录证明,由政府部门进行核查。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 格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申请人可通过所在 学校联系认定机构,协助提供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各校就掌握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情况出具说明。
2. 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军队 院校学历证书以及外省成人高校学历证书,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 认证材料)o
3.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 学位人员可免)复印件。
4. 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高校教师《教育理论 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 复印件(2020年参加岗前培训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由所在学 校通过高师培训中心网上信息审核)。
5. 由本人填写,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天津市认定高 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承诺部分需申请人签字、教学情 况一栏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6. 近期正面免冠1寸白底彩色照片1张(用于制证,须与网 上申请时上传照片一致。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普通高校由 本校留存,待制证时使用)。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相关精神,以上
材料中学历证书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在网上申请阶段 经过系统信息比对无误,显示“已核验”的可不再提交纸质件。 学校作为确认点,应根据网上确认情况组织本校申请人纸质材料 统一报送工作,对于系统内显示“已核验”的申请材料,不得要 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以上认定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人事部门印章。学校 应对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人名册上加盖学校公章 和法人名章。
四、 认定材料报送安排
本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采取网上申请并报送纸质 申请材料的方式。
(一) 报送时间
10月12日9:00-10月23日16:00申请人网上申报;
10月20日-10月27日各学校网上确认;
10月28日各学校报送纸质材料。
(二) 报送地点
网上申请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纸质材料报送地点: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八里台校区教育中心大楼四楼)。
联系人:贾萍,联系电话/传真:022-23540149。
五、 工作要求
(一)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申请人应准确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 格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请申请人严 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网上申请和确认等工作,因个人原因 错过申请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请信息有误或提交材 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的,本年度认定机构将不 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关系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请 各高等学校高度重视,准确掌握认定政策,严格把握申请条件, 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做好认定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申请材料的审 核上报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提前谋划、周密部署,切实 保障人员安全,对于可由学校统一出具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 重复提交,减少非必要的纸质材料递交环节,避免非必要的当面 接触,不形成人员聚集,收集、审核、报送申报材料的过程中要 注意防护。 .
(三) 各高等学校应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对于已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如有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或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应给予丧失或撤销教师资 格行政处罚的,各高等学校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教委,按照法定 程序处理。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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